2020年起这些崇明税务新规将实施,跟着上海账易通一起来了解下主要有哪些方面的内容吧。
2020年起,营商环境将更优化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日前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完善体制机制的层面作出相应规定,一是明确优化营商环境的原则和方向;二是加强市场主体保护;三是优化市场环境;四是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五是规范和创新监管执法;六是加强法治保障。同时,《条例》提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等制度,实现集中办理、就近办理、网上办理、异地可办。
2020年1月1日起我国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日前印发通知,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自2020年1月1日起,我国将对850余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其中,适度增加国内相对紧缺或具有国外特色的日用消费品进口,新增或降低冻猪肉、冷冻鳄梨、非冷冻橙汁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对用于治疗哮喘的生物碱类药品和生产新型糖尿病治疗药品的原料实施零关税;新增或降低半导体检测分选编带机、高压涡轮间隙控制阀门等商品进口暂定税率;新增或降低部分木材和纸制品进口暂定税率。此外,取消钨废碎料和铌废碎料2种商品进口暂定税率,恢复执行最惠国税率。
纳税信用2020年起可以修复
国家崇明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崇明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提出,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条件包括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等。此外,非正常户失信行为纳税信用修复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综试区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税所得率按照4%执行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主要内容有核定征收范围、核定征收条件、核定征收方式、核定征收程序、优惠政策。《公告》明确,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施行
为提高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便捷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一是将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资料由申报时报送改为留存备查;二是大幅度简化非居民纳税人应填报的报表;三是厘清了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责任。
税务总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决定》主要内容包括完善《办法》立法目的、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名称及定义、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权规定、完善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增加重要规范性文件集体审议规定、规范税务机关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管理、增加关于加强公职律师使用规定。《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检举人可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检举,可通过各级跨区域稽查局和县税务局承担举报中心职能的部门检举,并明确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收电话检举职责。《办法》进一步明确检举管理工作流程,提出举报事项办理时限,同时规范检举答复工作,对答复主体、内容、流程与权责作了具体要求。
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调整
日前,财政部、工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发布《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通知》明确,新增集成电路自动化测试设备、材料基因设备等为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可享受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通知》公布了2019年修订的新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及《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明确自2020年1月1日起,目录中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相关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相关商品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