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1日之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当自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20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及公示年报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报的个体工商户,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2020年年报新增内容
为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自2020年度年报开始,大型企业要将上述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并公示。
大型企业新增年度事项
(一)是否存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规定的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形;
(二)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
(三)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金额;
为落实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系统将对需要填报的企业自动关联填报页面。相关企业请如实填报,该事项不作为行政管理或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作为中小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也不会向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
如果有未按时年报、缺报漏报的情况,
会怎么处理?
后果还是蛮严重的!
对于未按规定年报的市场主体,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同时,政府部门将继续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对失信市场主体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