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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欠税虚开发票违法吗?

一企业因涉嫌接受虚开发票成为税务稽查对象,检查期尚未结束,该企业却成功注销了税务登记,几百万元欠税款追缴陷入困局……问题出在了哪里?专项调查揭开了谜底。

对H省B市国税局纳税服务科的工作人员来说,如今只要是办理与税务登记有关的业务,心里就会不自觉地先咯噔一下,然后格外谨慎仔细地查询各种相关信息。吃一堑长一智,他们科室在这方面栽过一个大跟头。

前不久,B市国税局监察部门收到上级局一则通知:对C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违规注销税务登记事件立案查处。由此,一桩久拖不决的陈年税案重新摆上桌面。

2016年10月,H省国税局在税务稽查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个问题:B市国税局稽查部门2013年4月根据外地公安局口头告知信息和外地税务机关发来的协查函,对涉嫌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C公司立案检查,查实该公司确实存在取得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涉及税款102.03万元。2013年9月11日,B市国税局稽查部门根据新收到的协查函再次对C公司立案检查,2014年3月证实该公司共虚抵进项税508.8万元。但C公司只在2014年9月初补缴了102.03万元税款,剩余的400多万元税款一直没有入库。

这是怎么回事?面对稽查执法检查组的询问,B市国税局稽查人员解释:“这是因为C公司在检查期内违规注销了税务登记。”

这个回答让执法检查组大吃一惊,要知道按照规定,正在接受检查、涉嫌税收违法违规的纳税人是不能注销税务登记的。C公司怎么就注销了税务登记?

获悉这一情况后,H省国税局督察部门要求B市国税局监察部门对C公司注销税务登记事件展开调查。

专项调查发现纳服岗位人员两度失职,调阅有关C公司的稽查案卷,查看征管系统中的注销税务登记等信息,监察人员发现C公司多次因涉嫌虚开、虚抵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调查,其在稽查系统中显示为在查状态,在税务登记中却显示为注销状态。更蹊跷的是,该公司2013年10月18日注销了税务登记,2014年9月5日重新税务登记,2014年9月24日又再次注销税务登记.稽查案卷显示,稽查局于2013年4月5日、2013年9月11日两次对C公司立案检查。对应两次检查,该局于2013年4月1日、2013年9月6日两次向B市国税局纳税服务科发出涉税事项协助函,告知稽查局将对C公司展开检查,请该部门在办理C公司的纳税申报、申领发票和注销税务登记等事项时,及时与稽查局联系。

调取C公司注销税务登记的审批资料,监察人员发现,该公司2013年10月18日以依法解散为名提出注销税务登记申请,纳税服务科负责注销登记审核审批业务的李某接到有关申请后,按照规定流程查询征管系统,未见C公司有违章、稽查在案等信息,于是在审核该公司提交的注销税务登记鉴证报告资料后,签署同意注销意见,该公司当日即注销税务登记。

C公司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前已被两次立案检查,稽查局已两次向纳税服务科发出针对C公司的涉税事项协助函,纳税服务科怎么既在征管系统中看不到有关信息,又无视了有关协助请求?带着这些疑问,监察人员分别约谈了有关办案人员和注销登记岗位人员。

办案人员告知,对C公司立案检查的信息的确未及时录入征管系统,原因是立案时稽查局依据的只是外地公安机关的口头通知,未收到能证实C公司虚开的证明单和发票清单。至于为何注销登记岗审批C公司的注销登记申请时无视了稽查局的协助请求,是因为纳税服务科负责人通过办公系统收到稽查局的协助函后,只是将其中内容口头传达给了办税服务厅每个岗位人员,而C公司申请注销税务登记那天,正赶上办税服务厅人多、工作忙,征管系统未显示异常提醒。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H省国家税务局、H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业务附送涉税签证报告〉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对涉及正在查处的涉税违法违章案件的纳税人不予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第一情形就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根据这些规定,H市国税局认为,涉嫌虚开正接受检查的C公司不能注销税务登记,李某违规审批注销C公司税务登记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税务机关可以撤销注销C公司税务登记的行政行为。

于是,在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C公司于2014年9月5日重新办理税务登记,补缴了先期查实虚抵的税款102.03万元。因稽查局在2014年3月已查实C公司共涉及虚抵进项税508.8万元,这意味着该公司此时还身背406.77万元的欠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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