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暂继续执行。对湖北省增值税崇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崇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暂继续照此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自2021年1月1日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暂继续执行。对湖北省增值税崇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免征增值税,对其他地区增值税崇明小规模纳税人,暂继续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开具发票选择征收率,暂继续照此执行,待正式文件出台后,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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