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自贸区代理记账双方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自贸区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代理记双方需要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委托人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材料。自贸区代理记账机构方面,如果一旦发现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资格。
一、委托人的义务
1.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2.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3.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4.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二、代理记账公司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
2.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3.对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行为的,予以拒绝。
4.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相关问题予以解释。
5. 代理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6.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7.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和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因此,如果在代理记账的过程中,委托人和代理机构任何一方有违法欺骗的行为,都可以上报,有关部门会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