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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务的宝山税务处理

1、增值税

融资租赁服务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以收取的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或债券利息作为计税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的业务,承租人支付的本金部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在销售资产的环节不交增值税;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2、企业所得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在承租方出售资产环节不交企业所得税;

3、印花税:

融资租赁合同按“借款合同”缴纳印花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及出租人出售、购买资产签订的合同不缴印花税;

4、契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资产为不动产的,承受承租方资产的金融租赁公司要交契税,承租方回购时不交契税;

注:参考政策

1、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宝山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国家宝山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30号《国家宝山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3、财税【2015】1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4、财税【2012】8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5、《企业会计准则21号-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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