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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王总成立了甲公司,然后用甲公司陆续投资成立了5家子公司,由于每家公司都是独立核算而且注册资本比较大,主要从事投资业务,因此各个公司之间往来借款特别多,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经常高达10亿元左右。
风险
各个公司之间借款由于是无偿借款:
借:其他应收款10亿元
贷:银行存款10亿元
税务上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后缴纳增值税。
一年增值税=10亿元*年利率6%*增值税率6%=36万元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议:组建企业集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提醒:原来企业集团需要取得《企业集团登记证》才属于政策规定的企业集团。但在2018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等4项行政许可等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以下简称139号文件),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
因此,企业只需要按照相关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在名称中使用“集团”字样,获批后,名称中带有“集团”字样的,即可享受无偿资金往来免缴增值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