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018 年 12 月 12 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部署,将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采取新的政策优惠措施,并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共同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次发布的通知明确,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 20% 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 " 经营所得 " 项目、5%~35% 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悉,本通知执行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
创投基金与一般企业的生命周期不同,创投企业前两三年是纯投入,接下来三四年优秀项目陆续退出获得收入,投资失败的项目则在最后几年处理掉,表现在账面上即为亏损,因此创投企业的亏损能否结转受到市场关注。
通知明确,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 3 月 31 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 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 70% 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而按照年度整体核算的,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上述 55 号文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 70% 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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