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为了加强虹口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规范虹口代理记账业务,促进虹口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于今年元月份对94年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以财政部27号令的方式正式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业务范围以及委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等作了具体规定,为代理记账业务的推广与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与保障,该办法从今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 94年6月23日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94]财会字第24号)同时废止。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制度》,对广大的小企业要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委托有代理记账资质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也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一、代理记账的内容及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范围
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采用电脑记账或手工记账方式,代理其办理会计业务的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代理记账的主体是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公司及其他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的对象是指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专职会计人员的独立核算单位或其他需要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如小型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代理记账的内容主要是代理委托单位办理所委托的会计业务;代理记账的性质是一种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是会计工作社会化、专门化的表现;代理记账在法律上的表现则是通过签订委托合同来明确和规范委托及受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经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除外)设立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目前,代理记账机构主要包括代理记账公司、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其他中介机构四种类型。设立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符合《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中关于人员、资产和制度的有关规定。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将代理记账的实施对象从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扩大到所有需要实施代理记账的单位,标志着代理记账行业正在发展壮大,代理记账机构已经由过去的辅助机构逐步发展成为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新兴中介服务行业。另外,为了履行WTO协议中我国在2005年末全面开放会计服务市场的承诺,新《办法》还增加了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的有关规定,使该项法规的适用范围有了进一步拓宽。
二、代理记账的法律依据
基于代理记账业务的积极意义, 93年修改《会计法》时增加了"代理记账"规定,允许那些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或者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委托有关的会计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首次确立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93年通过的《注册会计师法》第十五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从而为代理记账业务的开展又提供了新的合法的中介机构,成为注册会计师的一项法定业务。《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接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从事建账建制、办理账务业务",表明注册税务师也可以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与此同时,为了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财政部于94年发布了《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对从事代理记账的条件、代理记账的程序以及委托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作了具体规定。新修订的《会计法》再一次确认了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新《会计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此外,《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帐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小企业会计制度)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小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都有明确的规定和要求。部分省市也根据财政部的有关文件精神出台了一些地方法规,例如北京市财政局早在96年就制定了《北京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财政局在今年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发布后于3月30日重新发布实施了《上海市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财政厅于4月19日发布了《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财政厅于4月20日印发了《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财政厅于5月9日印发了《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财政厅、浙江省财政厅等省市财政厅局也纷纷下发了有关贯彻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文件,标志着一套由上至下、层次分明、结构完整的代理记账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建成。
三、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
由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推行力度不一,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也极不平衡。有的地区代理记账机构数量较少,行业发展缓慢,有的地区财政部门甚至连代理记账许可证都从未审批过,更谈不上发展了。但有的地区发展较快,特别是经济较为发达的北京、上海、上海、浙江、江苏等地,代理记账机构发展势头强劲,例如上海市今年5月份公布的具备代理记账资格的单位已达400多家,上海的会计代理机构也有300多家,而在江苏的苏南例如太仓、常熟、张家港等地平均每个县市的代理记账机构都在二三十家以上。在这些会计公司中,有的已经走向了规模化经营。这些代理记账机构的服务对象覆盖了所有行业甚至部分事业单位,服务内容已经远远超出单纯的代理记账,业务已经延伸到与代理记账相关的税收策划、纳税申报、内部审计、工商税务注册、年检、财税咨询等服务,有的企业还专门设立了网站提供网上账务在线查询、网上报税等服务。但从总体上来讲,我国的代理记账行业目前发展极不平衡,规模普遍较小,业务拓展困难,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不够,许多小规模企业、小型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对代理记账知之甚少,认识不足,理解不够。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大部分被兼职会计人员垄断,有的会计人员兼任四、五家甚至十多家单位的会计,这些会计人员仅仅充当了单位报账员角色,完全失去了会计的监督职能,很容易导致"做假账"和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发生。另外,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对代理记账工作也存在片面认识,在税款征收上"重定额轻建账",不支持代理记账机构的发展,从而导致个私经济建账工作和代理记账开展不力。其实,早在97年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出通知,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私营经济组织的建账工作,不具备建账记账能力的单位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2、政府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行业的扶持力度不够。各地区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大都处于起步阶段,规模小,内部控制制度不规范不健全,人员、经费不足,办公场所设备有限,加之各地区的经济状况差异较大,很多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很少甚至没有业务,运作困难,发展缓慢。另外,服务行业的各种税费较高,代理记账机构却不能象其他行业或中小企业一样享受到较多的财政、税收方面的优惠及扶持政策,严重制约了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
3、代理记账行业的检查监督力度不够。当前对于大多数小规模企业、其他小型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而言,主要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应当建账而没有建账的现象十分普遍,二是许多"受托代理记账人"不具备合法资格,很多从事代理记账工作的是社会个人、下岗职工或是委托人的亲戚朋友,他们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收费标准不一,业务水平也参差不齐,甚至没有会计从业资格,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模糊不清,而相关部门各自为政,对代理记账行业多头管理,难以形成合力,检查不到位,甚至不检查,这不仅干扰了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而且容易派生出许多其他问题。
4、相关配套法规不健全。在工作实践中,受托人由于与委托人所处的地位不同,利益关系不对等,无法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在代理记账法律关系中,受托人的法律责任一直也没有得到彻底的规范,新《办法》虽然取消了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要求,但具体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细则尚未出台,一旦遇到实际问题,具体适用的法律依据仍然不足。另外,新《办法》取消了"不具备配备专职会计人员条件的小型经济组织,应当建账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硬性要求,是否会对刚刚壮大的代理记账行业形成负面作用也有待研究。
四、进一步推进代理记账行业发展的措施
1、大力宣传代理记账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健康发展。今年是《会计法》实施二十周年,《小企业会计制度》已于1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也已正式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已经形成,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也将陆续出台,新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已经基本形成,目前正处于推广宣传的最佳时间,我们应当借全社会普遍关注会计行业发展的东风,大力宣传代理记账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进一步突出代理记账的法律地位,增强小规模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小型经济组织对代理记账的认识,努力开创代理记账行业发展的新局面。
2、加强政府部门特别是财政部门的扶持力度。这一点可以学习江苏省南通市的做法。南通市财政局于2004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财政政策》,对创业初期的民营小企业,在企业自愿的前提下,试行财政出资为其购买代理记账服务,从而降低企业的商务成本,达到"财政出资、中介服务、企业受益"的目的。之后,又陆续下发了《关于财政出资为民营企业提供代理记账服务的通知》、《财政出资为民营企业代理记账的出资标准及相关要求》,并建立了和公布了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库,该市规定:凡在南通市区进行税务注册登记、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或在职职工10名以下、单位成立不满两年的民营企业,可从《南通市区会计代理记账机构库》中选择代理记账机构开展委托代理记账业务,由财政出资(每年2000-4000元)为其提供代理记账服务。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代理记账机构,可向南通市财政局领取或在网上直接下载《财政购买委托代理记账服务申请表》。这些措施的出台,有效地促进了当地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此外,财税部门还应该积极研究其他扶持代理记账行业发展的措施和方法,适时出台一些财税优惠政策。
3、加强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必须从源头上支持和引导小企业、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记账。在日常工作中,与小企业、小型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接触最多的是税务机关。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是纳税的基础,如果不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税务机关征税就缺乏依据,如果采取其他方法计算税额如定期定额税制,则不能做到税赋公平。税务机关同时又是个体私营经济财务会计制度的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应义不容辞地引导广大的小企业、小型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实行代理记账,积极引导这些经济组织的税款征收方式从核定征收改变为查账征收,在积极贯彻执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力开展个体工商户建账和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范围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凡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一律实行查账征收,"对应建账未建账和建假账的业户,要按照同行业、同规模最高纳税额核定其应纳税款","使业户利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侵犯国家利益的行为不能得逞,切实解决业户偏向按定额纳税而抵触建账的问题",从而在源头上推进建账工作,促进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
4、强化监督检查,采取针对性措施,积极推动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财政部门作为代理记账行业的主管部门,应当主动联合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组织有关落实《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检查,为代理记账工作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主要内容可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对所有从事代理记账的个人和机构进行全面清理,建立代理记账机构档案库;二是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定期检查和年检制度,对未通过检查或年检的代理记账机构,撤消并收回其《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禁止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三是规范已从事代理记账机构和人员的执业行为,坚决取缔无证经营、违法经营、做假账等不法行为,减少乃至消除地下"代账"、"兼职会计"等现象。同时,可对代理记账机构试行信用等级管理,财政部门可结合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的管理对代理记账机构实行综合考核,从而进一步提高代理机构的执业质量。
5、进一步加强代理记账机构的管理和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就目前而言,大部分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中兼职人员较多,业务水平不高,难以适应规模化经营和今后会计服务市场国际化发展的要求。代理记账机构应该打破常规,面向市场招聘一些高素质复合型的会计人才,不断壮大队伍,建设一支遵纪守法、会记账、记真账、水平高的代理记账队伍。同时,可建立一个类似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行业协会或管理机构, 制定一套规范统一的业务操作流程、制度,在接受财政部门监管的基础上,对代理记账行业实行统一的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并加强行业信息的整理、统计、交流,促进其快速发展。
6、尽快完善有关配套法规,明确代理记账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法律问题。财政部有必要尽快出台《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各省市地方财政部门也可以先行出台有关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机构的设立、审批、年检、业务管理等工作。同时,有必要根据国外的先进经验,研究制定有关国际会计公司财务外包业务和外商投资代理记账机构的有关法律法规,从而促进我国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早日与国际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