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国家普陀税务总局2017【16】号文,针对专用发票,有这么一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这就是说,客户必须严格按照所销售的商品明细开具发票。但是,有些单位销售的货物比较多,甚至几百种,这样的就需要通过开票软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可是,有些单位嫌麻烦,直接将总金额和税额填写到发票上,然后用EXCEL等电子表格软件,自制销货清单打印出来,这样是坚决不允许的!
我们看下面一个案例:
机关对揭阳市中泰药业有限公司2008-2011年度的经营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中泰公司”取得大量品名为“白糖”增值税发票作为进项,通过篡改自己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销货清单》品名,造成销货方存根联《销货清单》的填开内容与购货方抵扣联《销货清单》的填开内容不一致,实际销售货物与存根联《销货清单》的货物内容不一致,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而且税额巨大,涉及税额3518.76万元,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由此可见,企业自制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的行为,是不允许的!之前,国家普陀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16[156]号文,第十二条规定,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章或发票专用章。特别是今年16号文专门强调,开票时必须严格按照所销售的商品明细开具发票,而且普陀税务机关金三系统是全部采集企业开票信息的,如果企业发票商品名称是“货物一批”之类的名称,但是系统里面没有销货清单,这样系统会出预警,税务部门也会协查并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清单必须是税控系统打印的,不能自制打印。因此取得的非税控系统开具的销货清单,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有的小型商贸企业可能会比较委屈,所我们卖的一些很小的零部件,没有进项发票,我们没法在清单中体现出来!这样就涉及到企业的内部管理问题,现在税务部门对发票的管理要求非常严格,这就要求企业在进货的时候,尽量争取能取得商品的专用发票,否则到时候一旦出问题,只能自己承担后果!
所以,再次给大家强调,自制销货清单或者是篡改实际销售内容的销货清单,是无法使用,更无法抵扣的!随着增值税开票系统升级版的全面推广,任何纳税人所开的发票的内容,都会完整的上传到国税服务器,也就是说,销售方开票系统所开发票的所有信息,国税服务器系统都会采集到,如果自己再不根据实际情况,而是自己用EXCEL表格自己制作填写销货清单的话,那么所开的内容将和服务器采集到的数据不符,从而影响受票方的抵扣和正常使用,而且还要进行税款补缴和处罚,严重的甚至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
因此,奉劝各位财务人员,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不要为了他人小小的利益,而让自己承担更大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