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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必看!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是如何简化的?

建筑企业必看!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是如何简化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的相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进行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

建筑企业必看!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是如何简化的?

但是,很多建筑业朋友对“增值税简易计税的工程项目如何备案”都不太清楚,小编今天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43号文件原文

建筑企业必看!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是如何简化的?

简化的主要要点

(一)备案时间

第一次按照规定需要办理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申报之前,即必须先备案,才能申报简易计税。

(二)备案频率

只需要备案一次就可以,以后不需要再备案。

(三)异地备案

异地提供建筑服务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无需向服务发生地备案,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案就行。

简化简易计税方法备案的情形

简化简易计税方法备案的有四种情形:

1.建筑工程老项目;

2.甲供工程项目;

3.清包工项目;

4.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建筑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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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提供哪些备案资料

简易计税方法备案的前三种情形,即建筑工程老项目、甲供工程项目、清包工项目,提供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就可以进行备案,建筑工程老项目也可以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对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第四种情形,即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建筑服务项目,没有关于办理备案时需要提交的资料的明确规定,但这属于特殊的甲供工程情形,可以参照甲供工程,提交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复印件)进行备案。

此外,备案成功后,不再重复备案,但是之后采用简易计税的建筑服务项目,备查资料仍然必须完整保存备查,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备查资料的,税局一旦查到,将改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并追缴少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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