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专用设备企业一次性在成本列支,另外该设备生产的产品全部当年销售,成本结转,但是税法上该设备按直线法提折旧净残值10%折旧十年 交所得税时 这部分差异为什么算在调整会计利润里面 而不是算在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里面
您好!
可以不做调整了,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您说的调整部分,在税法口径是只能扣除1年的折旧,而会计上全部扣除了,所以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是要纳税调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