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按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计算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为5%。2013年末应收款项余额为580万元,2014年收回已核销的坏账5万元,当年发生坏账10万元,2014年末应收款项余额为550万元,则甲公司2014年末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为3.5万元。请问(1)当年发生的坏账10万元,如果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如何进行纳税调整?(2)2014年收回已核销的坏账5万元,如果收回的5万元核销时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如何进行纳税调整?如果收回的5万元核销时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如何进行纳税调整?(3)本年计提的坏账准备3.5万元,如何进行纳税调整?(4)2013年末应收款项账面价值551万元,计税基础58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9万元。2014年末应收款项账面价值522.5万元,计税基础55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7.5万元。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5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会计上的调整金额与纳税申报的调整金额不一致,这两个调整金额能够协调一致吗?还是这两个调整金额本来就是各不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