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公司2018年汇算清缴结束后发现2018年多缴了33万的企业所得税,经向税务局申请,在2019年二、三季度预交企业所得税时把多缴的33万抵减了当期应预交的企业所得税,但是单位第四季度亏损严重。预计2019年全年汇算清缴后应交的企业所得税小于已经抵税的33万,预计是23万。并且我们2019年第一季度又预交了17万的企业所得税,请问,1.已经抵的33万和2019年汇算清缴后应交的23万这中间的10万怎么处理?算是企业的损失还是可以申请退税,或者是再抵2020年的企业所得税?2.是不是预交的17万可以在2019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抵减2020年的税?请您回答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