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账易通问答>记账报税>临港新区新冠肺炎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3月到5月期间取得的收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
问答首页记账报税(1888)纳税申报(2796)汇算清缴(2788)出口退税(421)其他问题(1178)

临港新区新冠肺炎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在2023年3月到5月期间取得的收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

1位顾问回复262人看过

我是在上海嘉定开公司的,在这个疫情期间,临港新区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3月到5月期间取得的收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发票怎么开具?

专业顾问回答

金丽
金丽服务年限:6客户评分:5.0 /5.0

资深税务筹划师向TA咨询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临港新区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临港新区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大家都在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