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固定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核算下,未计提的累计折旧部分金额能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费用,税前扣除?
请问,如果公司预计未来几年无法盈利,那么当年的投资性房地产评估增值和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增值额,是否需要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但若是预计公司未来是盈利的状态,则需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要做当期所得税纳税调整。也就是说如果亏损预计能够得到弥补的话,才做递延所得税资产。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房产按公允模式计量的,但集团不允许让成本法计量,公允是不能转成本的,在实务中账务该怎么处理算是重大错误吗?需要追调到初始原价吗?汇算又该怎么披露?虽然准则不允许转成本法,转了也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应追溯调整。汇算清缴应披露相应变更。
16年7月取得商用房,后来对外出租,但是16年的折旧没有做过,采用的是成本模式计量的,17年应该怎样处理16年未计提的折旧,谢谢您 补提折旧,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其他业务成本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金额较小的话,也可以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应交所得税,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未分配利润,调整盈余公积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比如政府与A房地产开发企业之间就成片土地开发约定了一个包干价。但是A企业实际获得的土地价值,其实是超过包干价的,请问超出包干价的部分价值,是否应确认为”营业外收入“,如果确认的话,该”营业外收入“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是计入营业外收入,相当于政府的补贴,不免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