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西部地区的小微企业,看国家的规定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是收入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那我西部地区的小微企业是按多少的税率征税,本来西部大开发地区的所得税税率是15%,谢谢
提问来源: 14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减:境外所得 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且已计入利润总额的金额。15 加:纳税调整增加额 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22 减: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税收规定应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23 五、应纳税所得额 24 应纳税额计算 税率(25%) 25 六、应纳所得税额 26 减:减免所得税额 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35 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所得税款。
我现在有问题想问一下:我公司是独立核算分公司,所得税年末汇总到总公司再按比例分配当地缴纳。[费解],我查了2012年57号文件,文件里也是汇总再分摊缴纳,所以想问什么样的情况下分公司所得税是可以自行独立缴纳呢?总公司的其他分支机构(分公司)全是自行当地缴纳所得税的。谢谢[可爱] 您好,如果总公司出具了企业所得税分配表,独立核算分公司可以根据分配表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当地专管员同意在总公司缴纳,可以找专管员删除税种,否则还是要在当地缴纳的。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参照本办法制定。您好,加工费税率是13%,安装费税率,要看你们是什么行业,如果是普通的行业就是13%,如果是建筑工程类的就是9%。
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内资企业从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可同时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按照15%的税率减半,即7.5%。
按照以下文件,分公司的青浦汇算清缴是应由总公司统一来计算税额并分摊给各分公司预缴,分公司不用单独青浦汇算清缴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涉税事项回答仅供参考,具体以主管机关固定为准。
感谢您的信任和提问。可以查询一下《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可以找奉贤代账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