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贵州没有找到专门对无产权车位销售规范的政策。
根据财税【2016】36号: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所以转让车位使用权按销售不动产计缴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按房地产企业销售建造开发产品处理。
土地增值税方面,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四、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所以收入作为土增税收入,成本可以扣除。
以上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