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九中的资产原值第2列计税基础,填报按照税收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或摊销的资产价值。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根据资产的不同取得方式,分别采取不同的标准确定其计税基础。计税依据是你固定资产到底卖了多少钱?固定资产净值是固定资产原值-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售价和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确认损益,到时候有盈利就缴纳所得税,亏损就不用缴纳了。
提问来源: 5.长期待摊费用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按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①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其他 从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企业筹办费可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长期待摊费用的规定,按照不低于3年的期限分期摊销。
您好: 按照贷方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前提是这些计提金额在黄浦汇算清缴之前已经支付,1月已经支付的就可以在税前扣除。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2013年末应收款项余额为580万元,2014年收回已核销的坏账5万元,当年发生坏账10万元,2014年末应收款项余额为550万元,则甲公司2014年末应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额为3.5万元。如果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如何进行纳税调整?本年计提的坏账准备3.5万元,如何进行纳税调整?2014年末应收款项账面价值522.5万元,计税基础55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7.5万元。转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5万元,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会计上的调整金额与纳税申报的调整金额不一致,这两个调整金额能够协调一致吗?
请问固定资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核算下,未计提的累计折旧部分金额能否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纳税调增费用,税前扣除?
资产是企业拥有和控制的资源,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基础,如资产为零,企业就无任何资源也就没有经营的可能,因此一个正常企业资产总额为零不符合起码得常规,大概新报表发现这个逻辑问题了吧。您好 需要,都是这样做的,一个税务师不足以证明其效力,必须两个税务师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