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40号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该资产划转形式应理解为母公司将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按原账面净值对子公司增资.
母公司账务
借: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
累计折旧
累计摊销
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贷: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资产划转
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
补充:
以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