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有一个商贸企业,营业执照上经经范围是化工销售。但这个企业实实在在的业务是把很多种原料买回来,通过特有的技术对这些原料进行某种原素的提取,提取后卖这种原素。那么这会企业的增值税进项和销项是完全没有对项的。类似于买进了猪肉,牛奶,鸡蛋,兔肉,而卖岀了蛋白质。如果真这么做,从税法上讲会有什么影响?
出口生产型出口企业:当月出口申报有转免税的,进项转出税额要怎么算? 您好,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跨境应税行为按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也就是说,对于兼营免税业务的,其免税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分清是用于该笔免税
目前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①出口免税并退税;②出口免税不退税;③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这是把货物在出口环节与出口前的销售环节都同样视为一个征税环节。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货物出口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松江出口退税率为零适用这一政策。假设A商品为免税商品,汇率比例是:100美元=680元人民币,甲公司该月无留抵税额。
我们在上海嘉定的企业产品的原料中有向小规模纳税人购入的农产品。今年小规模纳税人都3降1了,我们取得他们1%的农产品专用发票,我们是否也能按9%来抵扣进项啊?贵公司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按1%开具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提问来源: (实耗法): 某生产型企业,2019年6月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购进C1手册进口料件价格9000美元,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复出口货物销售收入10000美元,内销销售收入20000元人民币,销项税2600元人民币,国内购进某材料本期进项发生额5000元人民币,该企业销售的货物的征税税率适用13%,退税率适用10%美元汇率为6.30,该企业进料加工海关登记C1手册中注明的计划进口总值为60000美元,计划出口总值为100000美元,计划分配率60%,假设当月出口单证、信息全部齐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