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注册顾问向TA咨询
您好,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电信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专业技术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无形资产。
无偿受赠可以作为公司“无形资产”,属于“营业外收入”,需要作为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对于增值税,看是专利性质是否在免税范围内。
我想问下假如我和乙公司共同以提成费的方式取得丙公司的专利技术使用,设置上限为500万元,达到后就不再支付相关费用,我司和甲公司具体支付金额还不能确定,按销售按月计提,这笔费用是计入无形资产?如只是使用,应计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