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请问,如果得到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额是5万元,该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12万元,是否应该缴纳个税?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的部分,指的是12万的三倍,还是每月1万,不超3万?是月平均还是年平均工资?谢谢!
如果记账应该怎么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2019年,公司一次性补发了2018年6个月的病假期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医疗补助金,请问该如何缴纳个税,该员工有4级残疾证,请问有无优惠政策?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解除劳务合同后又再任职、受雇的,已纳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如果记账应该怎么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的列举不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由于经济补偿金属于辞退福利性质,被辞退员工显然已经不属于“任职或者受雇”。由此判断,经济补偿金应不能计入“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工资总额”中。对此问题的争议,一些地方税务机关进行过回复:员工离职一次性补偿不属于“工资薪金”总额的范畴,不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
2018年病假期满,公司与员工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书,由于劳动合同尚未到期,公司给与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当时享受了一次免税!2019年,公司一次性补发了2018年6个月的病假期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医疗补助金,请问该如何缴纳个税,该员工有4级残疾证,请问有无优惠政策?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164号 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请问,如果得到的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额是5万元,该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是12万元,是否应该缴纳个税?指的是12万元的三倍。年平均工资,也就是月平均工资乘以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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