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的车辆给各子公司用,车辆费用发票开给集团,集团根据车辆适用情况将费用在各子公司分摊,问子公司可以根据分摊表入账吗?分摊的费用是否可以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您好。
这种是不能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在办法中规定的是“劳务”,个人认为我们这种情况不适用第十八条的规定,分摊表是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建议再与咱们当地税务进行一下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