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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设立分公司的企业属于我们通常所说的汇总纳税企业。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遵循的文件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
文件中第六条规定,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规定,汇总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负责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静安汇算清缴,统一计算企业的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税款。
无论分公司是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年度静安汇算清缴都需要总机构汇总申报,分支机构在当地也需要提交汇算清缴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