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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参照国家相关的税务法规,凡是达到以下标准的个人或经济组织都要参与土地增值税的缴纳:一是房地产各项目彻底被完成、并已经全部售出;二是没有建设完成的项目但是被整个转让出去的;三是直接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有偿转让获得转让费用的。
凡是达到了以上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就应该命令其行为主体承担增值税缴纳义务:一是已经建设完毕并被验收的项目,二是所转让的项目面积达到总体规模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以及尚未达到这一比重,然而,除转让后的其他面积已经被出租;三是已经手持销售许可证,然而楼盘却在三年时间内没能彻底售出的;四是房产经济主体已经申请了税务注册登记,却没有履行增值税缴纳义务的;第四,国家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达到清算条件应当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应准备报送清算资料:《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销(预)售许可证、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凭证、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