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用自留房产成立分公司做宾馆住宿服务,小规模纳税人。各自独立做纳税申报。总公司尚未发生收入,分公司宾馆自元月份经营符合小微企业的条件按规定填报并享受了增值税、附加税等的减免。现做分公司二季度的申报时,增值税等因未达起征点也正常减免了,可是填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却发现是否小微企业处系统已默认"否"了且呈灰色不能切换。问负责企业所得税这块的税务人员却被告知从4月1日起因是分公司即使收入再低也不是小微企业。这么说分公司如果一定会受总公司的影响的话,那总公司如果有售房收入的话,那分公司的收入再低也会因了总公司的收入超过了起征点(月10万季30万)而要被全额征收增值税和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总分公司是独立在报税,房产是总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独立在报税是不是就可以说是独立核算?独立核算是不是就不会受总公司的影响?如果一定要受影响,该怎么做才能合计规避?
不知道我表达清楚了没有,请指教!
补充:
总、分公司是否可以独立核算,还是说即使可以独立核算但在某些税收优惠的认定上依然会受总公司的牵连或部分牵连,还或者根本就没有独立核算一说除非在工商部门作剥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