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您好,想问一下,企业计提缴存的离职后福利(提存计划和收益计划)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么?
如果涉及能不能指出具体财税文件呢?谢谢!
您好!
1.企业实施设定受益计划而计提的应付职工薪酬,包括因设定受益计划修改所导致与以前期间职工服务相关的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现值增加或减少的,由于尚未实际支出或发生,因此税法不予认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作纳税调增。企业期末根据负债摊余成本和折现率计算的财务费用,其支出的事由为职工薪酬,未来到期后作为离职后福利支付给职工,因此属于税法规定的职工薪金支出,由于计提时未实际支付,因此同样不得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应作纳税调增。
企业为了消除设定受益计划所产生的部分或所有未来义务进行结算交易的,企业支付的结算价格属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全额于税前扣除。而会计计入利润总额的结算损失等于结算价格减去设定受益计划现值,因此需要就会计和税法的差额部分即设定受益计划现值作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减。
2.个人所得税方面,企业职工应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