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以下是办理流程希望可以帮到你:奉贤个体工商户只需登录红盾信息网,进入网上验照系统,输入注册号和成立日期,即可进行网上验照,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一、网上验照后,奉贤个体工商户只需提交打印好的个体工商户验照报告表等材料,工商工作人员在营业执照上加盖验照章,一次就能办好验照手续。二、具体年报步骤为:1.登陆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2.查到所在省市点击进入3.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4.选择【新用户注册】5.按要求填写信息,点击【验证】,验证通过后再旁边设置密码,然后选择登陆。6.登陆需要填写手机号接受验证码,验证码来得比较慢。7.登陆后选择【年底报告在线填报】--选择【2013年度】8.按要求填写,可以选择是否对外公示9.填写完毕保存并下一步,来到出资情况这块点击【添加】将各个股东的出资时间填上10.【保存并下一步】资产状况这块让贵公司会计出具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按要求填写,可选择是否公示11.【保存并下一步】来到对外提供保证担保信息,如果没有可以【保存并下一步】12.下一步来到党建信息,没有的情况下照图填写13.再下一步到了预览并公示,查看下如果没有错误就选择【提交并公司】注:年报时间为每年1-6月报送上一年度的年报,所以一定要及时年报,避免错过时间。
崇明个体户免税政策如下:
1、对残疾、孤老人员跟烈属本人从事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跟劳务报酬所得,报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的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2、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经批准可以免征营业税。
3、对国有企业下岗职人员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家庭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执行。
4、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点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的确定,可在1-3年内给予适当的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
5、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1)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具体内容,按照中发〔1998〕10号文件的规定,包括以下八项内容: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教咨询。
(2)个人所得税:对在社区内从事家政、环境卫生、交通安全、治安保障等服务业和非生产经营活动的,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3)营业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个体工商户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4)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征,免征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6、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体所得税。
7、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比照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退役士兵须持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手续。
8、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职工下岗证,经核实经营执照、身份证后,可免收办(换)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9、凡个人开办的、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国家承认学员学历的各类全日制普通学校,个人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婚姻介绍所免征营业税;个人举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个人经营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至2003年7月止。
11、个人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自2000年起至2002年底止3年内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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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销售额2万至3万元免征增值税。超过三万计算公式: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1、国税总局发文,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底,月销售额2万至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也纳入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4、小规模纳税人因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个体经营者符合条例第十四条所定条件的,经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批准,可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您好!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市增值税起征点统一调整如下: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您的(定额+开票额)小于2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希望可以帮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