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具体的税收文件请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您好!
总公司在上海,分公司上海,17年2季度汇算清缴前,分公司专管员告知我司需做总分机构分配,然后再汇算清缴,之后按分配就地预缴所得税。我司总机构办理完毕后,分公司在汇算清缴前,分公司专管员又说不需分配,因我们分公司2016年成立,第一年不参与分配等。想汇算清缴前统一,应如何处理,且总公司一季度独立预缴了所得税,但2.3.4季度亏损,汇算后需要退税,如果按分配方式汇算,退税也会有问题,按比例退的话,分公司实际没有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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