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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计算基数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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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工会经费=工资总额*2%

工资总额包含离职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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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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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这里所称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对工资薪金的列举不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由于经济补偿金属于辞退福利性质,被辞退员工显然已经不属于“任职或者受雇”。由此判断,经济补偿金应不能计入“三项经费”的计提基数“工资总额”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一条: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此问题的争议,一些地方税务机关进行过回复:员工离职一次性补偿不属于“工资薪金”总额的范畴,不作为计提三项经费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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