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并不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因此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企业取得的稳岗补贴,是按照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下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规定,由财政部门拔付的专项资金,有着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和具体管理要求,企业能够对该项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的,即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减除。
企业收到稳岗补贴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做如下账务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收到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贷:递延收益
2.发生培训支出和社保支出等支出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借:递延收益
贷:其他收益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收到补贴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益
3.如果采用净额法的,冲减相关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管理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