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接手小企业现阶段是筹建期,闵行汇算时发现弥补亏损明细表里已经有15年和16年的可弥补亏损数字,是以前的代理会计做的。17年无收入有开办费,报表利润亏损,按税法规定筹建期不计算盈亏,17度汇算我该怎么填报?还按照15年16年的继续列入可弥补亏损行吗?如果17年按税法不计亏损,那15年16年的数据怎么办?
您好!
企业筹建期间不能计算为亏损年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企业筹建期间也不用进行企业所得税闵行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闵行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很明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