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疫情捐赠60万元,一季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在表《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第42行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这一列填报了60万,但是本期应缴纳所得税并未减免,是不是需要2020年度汇缴的时候才能减免了?
您好:企业享受疫情防控公益性捐赠支出全额税前扣除政策的,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并将捐赠全额扣除情况填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应行次。
在季度预缴申报时,相应捐赠支出可以作为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在年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通过填报105070《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2行“二、全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的第1列“账载金额”和第4列“税收金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建议您也可以参考官方问答回复:https://www.hb-n-tax.gov.cn/hbsw/zcwj/rdwd/17012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