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流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2.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报送材料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函;
2.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5.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6.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7.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历证明。
您好。根据《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建发〔2004〕560号)规定: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商务部“三定”规定,原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有关租赁行业的管理职能和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管理职能划归商务部。
三、商务部将对内资租赁企业开展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推荐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适用的生产、通信、医疗、环保、科研等设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括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被推荐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范围。
十、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在每季度1.5日前将其上一季度的经营情况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抄报商务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查试点企业经营情况。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的企业,商务部将取消其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