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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业务宣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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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来源:

【案例】甲公司2018年度账面实收资本为1000万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甲公司的股东乙公司应当于2018年1月1日出资500万元,但乙公司直到2018年7月1日才出资100万元,2019年1月1日出资400万元。该公司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银行的借款余额为1000万元,借款利息为40万元,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向银行的借款余额为1600万元,借款利息为50万元。甲公司在2018年度不能扣除的借款利息是()万元?

【案例解析】甲公司在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不能扣除的借款利息为:40×500÷1000=20(万元)。

甲公司在201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不能扣除的借款利息为:50×(500-100)÷1600=12.5(万元)。甲公司在2018年度不能扣除的利息合计为:20+12.5=32.5(万元)。

提问:

我是想问房开企业商品房开发过程中的广告业务宣传费,不是指房开企业在筹建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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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晴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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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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