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谢您的信任和提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嘉定汇算清缴,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资产损失资料是证明企业资产损失真实发生的重要依据,也是税务机关有效监管的重要抓手。虽然不再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但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否则要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
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集,并妥善保管,不需在申报环节向税务机关报送。但如果搜集到的资料不满足公告的规定,建议纳税调增。
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