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来源:
示例1
东方房开企业在2015年的税收自查当中,自查补缴了2012年和2014年度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共计114万,该企业根据公告规定,向当地管征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做了专项申报和说明,获得审批通过,得以追补至2012年和2014年扣除。
示例2
某房地产公司2012-2015年为包装上市,财务部门按照高层指示,对一些日常开支项目采取暂缓入账。上市后,2017年按文件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以前年度未入账的一些支出项目进行追补,税务机关以企业故意未入账,人为调节利润为由,不予批准。
提问:
1.以前年度应列入未列入税前扣除,但同时企业也未进行会计处理的支出 2.税局在纳税检查中发现企业以前年度因会计核算差错而多计算了会计利润和计税所得额 3.企业以前年度因未能及时获取耗用的原材料和费用发票,不符合法定扣除条件而无法将相关成本、费用列入税前扣除 4.企业以前年度因未能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未能获取固定资产发票而未能及时计提折旧 5.企业以前年度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判断列入税前扣除损失的金额,或未能及时获取损失的法定依据
这5种情况是否可理解为未进行必要的会计处理?这5种情况企业所得税是做补充申报?还是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