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有买房赠电器的情形,听别的讲课按视同销售走,分录是: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
借:销售费用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虽然会计分录这样做了,但是在增值税申报表报税费时候,没有13%税率,比对不符,没有货物经营范围,我想请问在这种情况下,1.是不是所得税不用视同销售
了,开普票就可以,直接计费用呢?2.房地产开发企业能增加经营范围吗?还是有更好的处理方法,请不吝赐教!谢谢!
补充:
我们按销售货物13%填申报表,但比对不符,经营范围没有货物经营这一项,房企是不是不能增加与房子相关之外货物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