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上年度专票记为普票,本年度汇算清缴已报,8月才发现这笔错误如何更正?
如果红笔冲回,再做一笔正确的行吗?还是要通过以前年度调整?
补充:
如果作进项税转出,不抵扣。可以不?这样就不影响汇算清缴的数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一)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会计按1年折旧肯定是不符合准则的规定的,是不够规范的。建议按照3年来计提折旧,并对之前的账务进行调整。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因为我公司还没有正式营业,还在筹备期间,但是营业执照和税务一般纳税人都已经办理完毕,我是不是先将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等正式营业再计入当期损益,谢谢您 您好!这要看你公司执行的会计准则,如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应直接计入管理费用,执行老的企业会计制度可以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增值税不可以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可以申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上述计算方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增值税免了,相应的附加税也免除。
您好,感谢您的信任和提问!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包括营业外收入的金额。
由于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已经按照“长宁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了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配税后利润不需要再缴纳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和罚款直接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支出,静安汇算清缴要纳税调增。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具体的税收文件请参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