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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居民企业之间的投资收益的普陀汇算清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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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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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含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在税收征纳实务中,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普陀汇算清缴时,应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的第6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栏填报取得的该项收入,然后再过渡到《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的第三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栏次,最终填入A100000《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第17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栏次中作免税收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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