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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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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2018年度终了时将“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余额36万元(当年计提91万元,实际发放55万元)结转到“其他应付款”科目,如果截止2019年5月31日未发放,是否可以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在2019年5月31日前发放,是否可以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在2019年7月1日发放,该如何处理?哪位大神可以指教一下

专业顾问回答

杨皓强
杨皓强服务年限:7客户评分:4.8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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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按照汇算清缴前实际支付的金额税前扣除。若是汇算清缴前全部支付了,则可以全部税前扣除,否则未支付的部分需要纳税调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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