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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您可以计入到长期待摊费用科目里。也可以直接计入到管理费用-开办费里。《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而目前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于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对于没有取得收入的当年开办费如何税前扣除、可否有了收入年度再开始扣除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需要您与当地税务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