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来源:
(五)2013年5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国税2013年12号)
外贸企业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申报表的填报:
(一)外贸企业出口销售额应填入“主表”的第9栏“免税货物销售额”中。
(二)外贸企业用于出口而采购货物取得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入“附表二”的第26/27栏中,相应数据不得填入“主表”的第12栏及“附表二”的第二项“进项税额转出额”的各栏中。
(三)外贸企业购进货物发生了内销或视同内销的,其相应的26/27栏数据不作调整,应使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予以抵扣,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列在“附表二”的第11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同时在“主表”第12栏中填列。
(四)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以及进项金额乘以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转成本部分只进行账务处理,不在“主表”、“附表一”及“附表二”中体现。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 | ||||
项目 | 栏次 | 份数 | 金额 | 税额 |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24 | — — | — — | — — |
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 25 | 0 | 0.00 | 0.00 |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 26 | 1 | 7,693.33 | 1,000.13 |
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 27 | 1 | 7,693.33 | 1,000.13 |
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 28 | 0 | 0.00 | 0.00 |
(二)其他扣税凭证 | 29=30至33之和 | 0 | 0.00 | 0.00 |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30 | 0 | 0.00 | 0.00 |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 31 | 0 | 0.00 | 0.00 |
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 32 | 0 | 0.00 | 0.00 |
其他 | 33 | 0 | 0.00 | 0.00 |
34 | — — | — — | — — |
四、其他 | ||||
项目 | 栏次 | 份数 | 金额 | 税额 |
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35 | 1 | 7,693.33 | 1,000.13 |
代扣代缴税额 | 36 | — — | — — | 0.00 |
提问:
26’27栏的税额毎月累加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