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司是境内区外一家外资企业,通过台湾贸易公司进行三方交易,台湾公司下订单给我司,我司的货物经出口加工区或保税物流园区报关后送到国内一家区外企业,然后我司从台湾公司收汇。请问:
1.这样的业务是否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黄浦退税申报?
报关单上的信息如下:
贸易国:中国, 抵运国:中国,指运港:中国境内 离镜口岸:XX出口加工区
目前我国的出口货物税收政策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①出口免税并退税;②出口免税不退税;③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出口免税是指对货物在出口环节不征增值税、消费税,这是把货物在出口环节与出口前的销售环节都同样视为一个征税环节。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货物出口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松江出口退税率为零适用这一政策。假设A商品为免税商品,汇率比例是:100美元=680元人民币,甲公司该月无留抵税额。
您好,感谢您的信任和提问!在申报增值税的同时申报缴纳附加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以上对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您!你好,要看是哪种类型的invoice,具体对应情况不同。可咨询税务部门。
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 “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我公司在上海嘉定,近期去公司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货物名称与报关单上名称很多都不符,这种情况能不能退税啊?你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公告规定,出口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后续还有什么问题欢迎拨打4000-160-128,致电上海账易通文小编
您好,咨询一下出口企业,销售货物USD100万元,收到USD99.99万元,以后不会再回款,如何做账务处理?需要把所有差额都调整到汇兑损益里吗?由于金额较大,建议调整应收账款金额
增值税还是按原先的申报方式申报,但是增值税申报表上有几个和出口有限的数据需要你计算填写。而且每个月申报免抵退之前必须先申报增值税。增值税申报是包括信息不齐的部分,当出口的关单信息出现信息不齐的情况导致本月无法申报或者只能申报部分出口退税时,两者的数目就会不一样,进而出现汇总表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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