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式按9%征收方式,计算销售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缴纳给国家的土使用权的出让金,是否可以在计算增值税的时候抵扣进项税额?
第一、我查了2016年36号文件的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关于差额征收的,是简易计税按5%计税,并不适应。
第二、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第18号)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指的是房地产企业。非房地产开发项目并不适应?
第三、关于“一般计税”的相关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原价或作价) ÷(1+9%)×5%
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9%)×9%
增值税应纳税额
您好!
不可以您可参考下面两个文件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二、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