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公司与分公司在增值税上均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分别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法人为标准来判断,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需要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计算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分摊到分公司名下,由分公司自行在当地缴税。
另外,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填报的信息是总分公司的合并数据,所以在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时,是以总分公司的合并信息来判断的,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的,方可以按小型微利企业的政策计算总分公司合计应纳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六条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
《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五、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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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在税收政策中的官方称呼为分支机构,既然是机构,它就有机构所在地,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就是它的主管税务机关。
分公司属于增值税政策中的「固定业户」,因此,它应当向分公司的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相应的,分公司的城建税税率就应以工商注册地址的税率为准,与总公司所在地可能不一样。